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范智達
- 當事人玉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596號聲 請 人 玉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丹比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丁○○、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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