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88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8852號
- 抗告人
- 佑如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票字第885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8852號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票字第885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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