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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885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8852號

抗告人
佑如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票字第885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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