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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85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劉坤典余明賢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285號

上訴人
台灣載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致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淵電腦軟體股份有
被上訴人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上訴人致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被上訴人公司如經解散,應併陳報是否已向管轄法院呈報或選任何人為清算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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