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薛中興陶亞琴吳佳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5號

上訴人
譽豐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吳忠勇律師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