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508號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巨室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游敏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甲○○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複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丙○○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附帶上訴之聲明,表明附帶上訴之對象及請求為何,並將繕本逕送對造,逾期未補正,即逕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