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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11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11號

聲請人
宜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1
法定代理人
甲○○

            號4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通知之通知,經郵局投遞相對人公司營業所,遭以「歇業中」為由退回,另投遞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住所,亦遭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茲因相對人暨其法定代理人現所在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存證信函信封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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