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11號
- 聲請人
- 宜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1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4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通知之通知,經郵局投遞相對人公司營業所,遭以「歇業中」為由退回,另投遞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住所,亦遭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茲因相對人暨其法定代理人現所在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存證信函信封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