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57號
- 聲請人
- 勒仕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甜蜜果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七一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捌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存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6年度存字第7120號提存書影本、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存字第7120號、96執全字第4297號、96裁全字第15022號、96年促字第48306號等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