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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79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79號

聲請人
新和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趙憶如原名趙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本件聲請人係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837 號假扣押之裁定,向本院辦理擔保提存,經本院調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837 號假扣押事件、本院97年度存字第600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查對無訛。故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命供擔保之法院,本院為受理擔保提存之法院甚明。聲請人聲請還發擔保金,應由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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