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86號聲 請 人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四○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570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程序,曾提供新臺幣45萬元為擔保,並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40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 鑑證明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提存物,為此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相對人乙○○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408號擔保提存卷宗查核屬實,故聲請 人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