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64號
- 聲請人
- 華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巳○○
- 代理人
- 王聖舜律師
- 代理人
- 趙相文律師
- 代理人
- 林峻立律師
- 相對人
- 丑○○
壬○○○
丙○○
戊○○
丁○○
甲○○
子○○
寅○○
辰○○
卯○○
乙○○
癸○○
己○○
庚○○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三三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三三四○號提存事件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擔保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