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55號
- 聲請人
- 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五八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裁全字第4022號假扣押裁定,已供擔保新台幣15萬3仟元(95年度存字第2583號)。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擔保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存字第2583號、96年度執全字第1816號、95年度裁全字第4022號、96年度全聲字第1121號等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