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56號
- 聲請人
- 華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崔天行
- 相對人
- 桑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位關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一四六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三三二號提存事件」。
原裁定理由欄位關於「聲請人前遵鈞院八十六年度裁全字第一一思六號假扣押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前遵鈞院八十六年度裁全字第一一四六號假扣押裁定」。
原裁定理由欄位關於「並以鈞院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一三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之記載,應更正為「並以鈞院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三三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