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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56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56號

聲請人
華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天行
相對人
桑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位關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一四六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三三二號提存事件」。

原裁定理由欄位關於「聲請人前遵鈞院八十六年度裁全字第一一思六號假扣押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前遵鈞院八十六年度裁全字第一一四六號假扣押裁定」。

原裁定理由欄位關於「並以鈞院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一三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之記載,應更正為「並以鈞院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三三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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