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85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號
- 相對人
- 丙○○
甲○○
丁○○○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丙○○、甲○○、丁○○○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序確定為新台幣玖仟參佰陸拾玖元、新台幣貳萬捌仟壹佰零陸元、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肆拾參元;並各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7552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65號判決確定其第1、2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相對人丙○○負擔十分之一、甲○○負擔十分之三、丁○○○負擔十分之五(見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65號民事判決)。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下同)93,685元(即裁判費87,115元、旅費530元、土地鑑定測量費用計6,000元,計93,685元)有繳費收據、台北市地政規費及其他收入收據在卷可稽,則相對人丙○○、甲○○、丁○○○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序為9,369元、28,106元、46,84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定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丙○○部分: 93,685 ×10% ≒9369(元以下 4 捨5 入,下同) 甲○○部分: 93,685 ×30% ≒ 28106 丁○○○部分: 93,685 ×50% ≒46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