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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5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56號

原告
乙○○○○○○○
原告
CIT
原告
CL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昱晨科技有限公司AUROREAN STAR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6年國貿度字第1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34,759公司登記抄錄規費 200合 計 34,959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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