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68號聲 請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力隆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存字第172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一七二三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叁仟零陸拾伍元或同面額之臺灣土地銀行中崙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前遵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8號民事判決,曾提供現金新臺幣(下同)233萬3,065元為擔保後免為假執行,並以97年度存字第172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公司內部財務作業需要,需取回上開擔保金,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