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75號
- 聲請人
- 甡昇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銘泉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催繳貨款而須催告相對人,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戶籍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其上載相對人處所為台北縣八里鄉○○路○段152之2號,並非相對人或其法定代人之營業所或住所。且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97年01月15日廢止登記,而廢止登記之公司,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應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然本件聲請人亦未釋明該公司清算人為何人,或已向該清算人送達而不到之情,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不能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