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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8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86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成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468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0,80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7,490 元 200+3,000+240+4,050=7,490-------------------------------------------------------合 計 28,29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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