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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2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22號

聲請人
台北市商業處
法定代理人
劉佳鈞
相對人
士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原名台北市商業管理處於民國(下同)96年9月11日更名為台北市商業處;法定代理人於96年9月10日由甲○○變更為劉佳鈞,有台北市政府96年6月21日府授人一字第09603967400號函,及台北市政府96年9月10日府人二字第09630650600號令附卷可稽,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3519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11,26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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