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22號
- 聲請人
- 台北市商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劉佳鈞
- 相對人
- 士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原名台北市商業管理處於民國(下同)96年9月11日更名為台北市商業處;法定代理人於96年9月10日由甲○○變更為劉佳鈞,有台北市政府96年6月21日府授人一字第09603967400號函,及台北市政府96年9月10日府人二字第09630650600號令附卷可稽,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3519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11,26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