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27號
- 聲請人
- 禾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亞太整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二二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柒拾貳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75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72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228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系爭假扣押事件之本案訴訟即本院96年度建字第218號給付報酬事件,業經判決債權人即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是本件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本院96年度建字第218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751號、96年度存字第2280號、96年執全字第1261號及96年度執全字第1443號卷宗審核結果屬實。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