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28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28號

聲請人
億展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昱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存字第二一四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貳佰參拾壹萬壹仟參佰捌拾玖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零六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一七八號民事判決,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曾提供新台幣貳佰參拾壹萬壹仟參佰捌拾玖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六年存字第二一四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和解,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存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一七八號民事判決影本一份、提存書影本一份、台灣高等法院和解筆錄正本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六年存字第二一四八號提存卷查明無訛,核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