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28號
- 聲請人
- 億展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昱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存字第二一四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貳佰參拾壹萬壹仟參佰捌拾玖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零六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一七八號民事判決,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曾提供新台幣貳佰參拾壹萬壹仟參佰捌拾玖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六年存字第二一四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和解,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存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一七八號民事判決影本一份、提存書影本一份、台灣高等法院和解筆錄正本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六年存字第二一四八號提存卷查明無訛,核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