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67號聲 請 人 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原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