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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黃蓓蓓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請人
東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福騰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捌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1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20,680元 其中聲請人應負擔1/10即12,068元,相對人應負擔9/10即108,612元。

合 計 108,61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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