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55號聲 請 人 台亞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魏啟翔律師 相 對 人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四七二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四七二五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86年度裁全字第1382號假扣押民事裁定辦理擔保金之提存,嗣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准以面額新台幣3,500,000元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提存物,並以96年度存字第472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