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0號

聲請人
美商樂思化學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兼丁○○
相對人
可可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兼丁○○
相對人
順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兼丁○○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辛○○○即丁○

       庚○○即丁○○

       己○○即丁○○

       壬○○即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辛○○○、庚○○、壬○○、己○○為相對人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非訴程序。

本件應由乙○○、戊○○為相對人順煜實業股份有限松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非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應由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相對人丁○○已於民國97年4月4日死亡,依法應由其繼承人即乙○○、辛○○○、庚○○、壬○○、己○○承受訴訟,此有丁○○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該繼承人等應即與續行本件非訟程序。

三、本件相對人順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3月26日為解散之登記,依法應由該公司之董事乙○○、戊○○為其法定代理人,此有經濟部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表附卷可稽,則相對人乙○○、戊○○依法應承受並續行本件非訟程序。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