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74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蕃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乙○○住臺南縣永康市○○○路203巷10號5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乙○○住臺南市○區○○街1段11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