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8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存證信掛郵件之收件回執正本。 二、廖榮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記事)。 三、陳報相對人榮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進行清算程序?清算人為何人?是否清算完結?並檢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