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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83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8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存證信掛郵件之收件回執正本。

二、廖榮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記事)。

三、陳報相對人榮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進行清算程序?清算人為何人?是否清算完結?並檢附釋明文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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