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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4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42號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數碼戲胞科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己○○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統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47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15,576第一審登報費 100300合 計 115,976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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