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行使質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86號聲 請 人 德吉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行使質權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系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