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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86號

行使質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黃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86號

聲請人
德吉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行使質權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系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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