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562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譽銓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一中關於「聲請人原名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蓮區中小企銀),於民國96年9月8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7月26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285840號函核准合併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原花蓮區中小企銀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之中國信託概括承受」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原名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信託投資公司),於民國96年12月29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1月8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482330號函核准合併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原中聯信託投資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之國泰世華銀行概括承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