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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69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569號

聲請人
辰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華欽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原址查無此公司,以致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存證信函原件退回為由,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存證信函及退回之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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