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15號
- 聲請人
- 新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香港商新確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李念祖律師
- 代理人
- 蕭秀玲律師
- 相對人
-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二七一五號提存擔保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三二六八號提存擔保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