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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4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48號

聲請人
宇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臺灣聯揚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80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1,17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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