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號

聲請人
洋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徐秀鳳律師
相對人
弘恩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零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民法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743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5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一審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依上開判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後附計算書所示之金額。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目金 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260,600元合計 260,600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