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號
- 聲請人
- 洋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送達代收人
- 徐秀鳳律師
- 相對人
- 弘恩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零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民法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743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5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一審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依上開判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後附計算書所示之金額。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目金 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260,600元合計 260,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