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60號聲 請 人 洋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263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3 張(存單號碼:000000-000000) 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202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事件業經本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1360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聲請人自得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提存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96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按即聲請人對相對人貨款給付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60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據本院調閱上開提存案卷、假扣押案卷、執行案卷、訴訟案卷查核屬實,按之上開規定,應由聲請人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尚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其所為聲請,核非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