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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0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04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青昱休閒禮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青昱休閒禮品有限公司、丁○○、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貳仟捌佰貳拾柒元;相對人青昱休閒禮品有限公司、丁○○、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柒佰玖拾叁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34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青昱休閒禮品有限公司(下稱青昱公司)、丁○○、丙○○連帶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被告青昱公司、丁○○、甲○○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各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計算書┌──────┬───────┬─────────────┐│項 目│金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訴訟費│ 38,620元 │青昱公司、丁○○、丙○○連││用 │ │帶負擔85%即32,827元。 ││ │ ├─────────────┤│ │ │青昱公司、丁○○、甲○○連││ │ │帶負擔15%即5,793元。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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