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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26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26號

聲請人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相對人
大鴻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八八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肆佰玖拾萬元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2564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合計新台幣4,900,000元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93年度存字第288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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