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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2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27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旺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庚○○
相對人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九昌和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友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對人
勤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晶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柒仟柒佰捌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14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47,783元(第一審裁判費47,233元及公示送達刊登費400元、15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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