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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2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226號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庚○○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己○○○
相對人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玖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國字第12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國字第14號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9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部分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二,第三審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有前揭判決附卷可稽。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計算式)第一審裁判費 112,821元 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76,938元 相對人繳納合計 189,759元 189,759元X2/5=79,586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26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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