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陳婷玉
- 法定代理人丙○○、甲○○
- 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義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231號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義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捌仟叁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 352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該案之裁判費新台幣58,32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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