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吳佳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7號

聲請人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猷
相對人
蘇菲亞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本院96年度訴字第6852號清償借款事件之原告本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該公司嗣於民國96年12月1日與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後者為存續公司,故聲請人為上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當事人,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685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6345元合 計 1634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