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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吳佳薇

  • 當事人
    花旗蘇菲亞有限公司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7號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蘇菲亞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4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利明猷」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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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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