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吳佳薇
- 當事人花旗、蘇菲亞有限公司、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7號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蘇菲亞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4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利明猷」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許博為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