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52號
- 聲請人
- 五洲事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寰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三0二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設備費用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536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15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3028號辦理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無財產可供扣押,且聲請人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1789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並同意聲請人領回前揭提存金,為此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1301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提存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