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51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名遠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7847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318號判決及裁定駁回第3審上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24,300元(含裁判費20,800元、土地複丈費及測量費3,500元,見本院95年度訴字第7847號卷第1-1頁繳費收據、本院卷第5至7頁繳費收據及台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規費徵收聯單),則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即如主文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