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92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商合行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臨時管理人 丙○○
- 相對人
- 戊○○
- 相對人
- 丁○○○ 原住臺北
乙○○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擔保金新台幣叁佰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提存擔保之有價證券新台幣叁佰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