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3號
- 聲請人
- 宜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承租臺北市○○路156號地下一樓全部,相對人積欠民國96年3月份租金及管理費計新臺幣(下同)299萬元,10月份、11月份及12月份租金共795萬元,及10月份管理費14萬元,共計1,108萬元。聲請人依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所載地址送相對人催告函,因相對人招領逾期退回,為此聲請對相對人公示公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惟查相對人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爵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外應由其董事長甲○○代表相對人亞爵公司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即應向甲○○住居所為送達。聲請人僅向亞爵公司事務所送達,而遭受退件,即遽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自有未洽。又本院於97年1月2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甲○○住所送達之郵件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該通知已於97年1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人並未釋明其有何無法向相對人送達之情事,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