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63號
- 聲請人
- 信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齊格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一一六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拾參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聲請意旨略以:伊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台幣33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116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之本案訴訟業已確定,並經伊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之執行而終結,且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法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民事判決書、提存書、裁定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
經查:上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假扣押、提存事件案卷核閱查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