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1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15號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837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 項 目 │ 金 額(新臺幣) │ 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 25,057 │ │├────────┼───────────┼──────┤│ 合 計 │ 25,057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坤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