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66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紀遠貿易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之訴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8503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45,55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700元合 計 46,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