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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6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66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紀遠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之訴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8503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45,55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700元合 計 46,2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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