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陳秀貞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漢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1號原 告 漢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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