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1號
- 原告
- 卡果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捌佰叁拾柒元(見本院卷第4頁之「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捌佰叁拾柒元(見本院卷第4頁之「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